18日下午,市交警直属一大队的金警官向3186666来电:“我们向婺城公安分局移送了一起刑事案件,四川在金的务工人员周子和因骑安全技术不达标的电动自行车撞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5月11日中午11时45分,婺城区乾西乡王店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周子和骑着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沿村中的荣茂街向北行驶时,撞上行人宗女士。在市中心医院抢救两天后,宗女士不治身亡。
交警将周子和驾驶的这辆“尼康”牌电动自行车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结果发现,该车自重达57公斤,最高车速为27公里。违反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即车速最高不得超过20公里,自重不得超过50公斤。金警官说,电动自行车都有脚踏装置,而周子和所骑的这辆车是没有的。这应该是电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经交警勘查,周子和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出事当天他还喝了酒。
金警官提醒,我省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技术标准。目前我市有不少市民所骑的电动自行车,速度不在轻便摩托车之下,安全技术是不达标的。这样的车不仅无法上牌,而且一旦出了事,是要按照机动车来处置的。因此,市民要购买那些在上牌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并到交警部门办理上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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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0日,瑞安市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作出判决。程永英驾驶不达标的电动自行车撞上同向行走的行人郑玉兰,造成郑玉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程永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赔偿18.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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