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省会高先生
2004年4月份,我到××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购得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1485元。购买时,经销商承诺,在购买此电动车一年之内遭遇失窃的话,可以按规定的赔偿标准获得相应的赔偿损失,并开了发票和保险单。
4个月后,电动自行车不幸失窃。按赔偿标准,在3个月到6个月间失窃,赔偿该车销售价的60%。这样,我应得到赔偿款891元。可是,拿到这笔赔偿金的前提是再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而购车时,经销商并没有明确告诉我这些情况。无奈,我又花了1580元买了第二辆。这时,经销商却以发票上的日期和名字与保单上的不一致为由拖延赔偿。如今半年多过去了,赔偿金依然没有兑现。
而所有的票据都是经销商填写的,并不是我填写的,为何出现名字、日期不一致的情况,我感觉很蹊跷,不知对方是否故意设下这样一个圈套。我的疏忽就是,当初没有发现这一点,给后来的索赔埋下了隐患。
我想趁这个机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细心检查对方给自己开的各种票据,否则在维护权益时会很被动。
电动车经销商答复是,消费者票据齐全,并邮寄到生产厂家,经厂家同意后,经销商才能办理索赔,高先生的问题就是因为票据上的日期、名字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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