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商情网:行业资讯旗舰!
免费注册>>
经销商登陆 | 商情通 | English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道路交通法规中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条文
来源:金羊网    2005-9-20 16:36:43
我来说两句( ) | |
[提要]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一条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三)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七)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八)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第六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二)违法载人规定的;(三)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分享到:
新闻商机企业整车配件招聘求职
 Vip企业
供应 | 求购 | 招商 | 合作
 精彩图赏
香车美女 | 经典集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