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湖北省法制办网站获悉,由省交警总队拟订的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送审稿),已在网上公示,目前正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
据了解,自去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我省此次是首次拟订与新法相关的配套法规,条例内容长达2万余字,其中不乏新亮点。
亮点一: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来源”被细化
条例规定,救助基金会的资金筹集来源为接收社会捐助、从保险公司机动车保费总收入中提取1%、未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者的罚款、无名尸源标准补偿费。
亮点二:电动车列入管理
条例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亮点三:罚款规则被“细化”
如饮酒、醉酒后驾车,罚款各不相同:1、饮酒后驾车,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2、醉酒后驾车,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元罚款;4、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2000元罚款。
亮点四:修理厂要“登记”送修车
条例规定,承修外观损坏车辆,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发动机号码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亮点五:客运司机驾车时限有规定
从事公路客运车辆驾驶的驾驶人,每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两次开车的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
亮点六: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权划分有标准
如条例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70%;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40%;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30%。(邵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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