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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的产权归宿
来源:江苏自行车网    2004-11-1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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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7月28日,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以报纸专版的形式公而告之,各行政机构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保留的其他审批事项一一以表格形式列出,一目了然。这张报纸完全应当保留下来,今后老百姓到深圳行政机构办事,就此作为办事凭据,如果遭遇不合理审批,拿出这张报纸,指着报纸上刊登的清理结果就可以说:“这项审批已经取消了。” 其实,行政政策就像一项产权界定,权利和权力都是一种资源,行政政策在两者之间进行资源的调配,有关机构不合理的权力过多,民众合理的权利就会被削减;而遏制那些不合理的权力,民众的合理权利则得到伸张。作为“产权”的行政政策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如果不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明确界定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在资源使用中获益、受损的边界和补偿的原则,那么就难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最近,广东省自行车协会已向省政府递交有关专题报告,申请允许电动自行车在全省各地上牌上路,深圳禁摩后,电动自行车销售量明显增加,许多市民盼望有关部门能给电动自行车一个准确的“名分”。 深圳的电动自行车是在“牌可不上路可走”的情况下,走着若明若暗的路,虽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人很多,但70%多的电动自行车没有经过国家有关技术质量部门检验。这跟电动自行车的政策模糊有关。由于电动自行车能否行驶在大道,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心中都是一本糊涂账,大家都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各行其是。这导致了什么呢?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与购买成了半地下状态,虽然有某种“默契”,深圳交警一般不对电动自行车罚款,但只要电动自行车一天不验明正身,随时可能降临的罚款与没收的厄运,就一日不会离开车主。作为执法者,笔者相信交警也很为难,如果有交警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那必定会遭到反问:“凭什么其他交警不罚我,你要罚?” 所以,《行政许可法》的另一个精神应当在“电动自行车事件”中获得厘清:一切行政决策,都应当阳光化,都可以做出“是”与“否”的决定,前提是必须向民众阐释其决定依据。电动自行车也许该上路,也许会消失在我们的视野中,但全国对于电动自行车命运的统一句号,应当划定了。不要再让整个社会,为此付出太多的交易成本。
关键词:电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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