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财产的健康、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正确引导消费,2004年8月,杭州质监局对杭州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质量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本次检查共抽查了杭州市2家专业市场,6家电动自行车专卖店销售的35家企业生产的35个批次的产品,由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依据ZP0022-200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验评价规则》,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动车的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反射器和鸣号装置、整车外观、鞍座调节夹紧强度、电器装置,欠压过流保护等17项指标进行了检验,质量合格24批次,合格率为68.6%。其中杭州市产品抽查14批次,合格12批次,合格率为85.7%,外地产品21批次,合格12批次,合格率为42.3%。抽查结果表明,由于杭州质监局对电动自行车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杭州地区的电动自行车质量总体明显好于外地企业。
在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最高车速超标。电动自行车车速过高,将会影响车辆的制动距离和安全行驶,因此国家对电动车的最高车速有严格限定,不得大于20km/h。本次检查共有11批次的产品最高车速超标。二是整车重量超标。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应≤40kg,本次检查部分车辆重量超标,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为提高销路,在产品设计上追求高档豪华,增加了零部件的重量和饰件数量,导致重量超标,从而影响制动距离。三是反射器不符合要求。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前、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使电动夜间行驶时,在灯光的照射下出现明显反光,起到安全警示作用。本次检查符合要求的仅3批次,主要原因是企业为追求美观或车辆本身设计问题,未按规定安装侧反射器。三是说明书缺项。本次检查,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共3批次,主要表现为说明书缺项、参数不全,影响消费者的正常使用。四是少数产品鞍座调节夹紧强度不符合要求,共2批次,鞍座调节螺丝松动,鞍座易晃动,给消费者的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有关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本次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企业,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二、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必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并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稽查处)申请复检,未经复检合格不得在杭州市场销售。
三、对违反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杭州质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