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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慧聪网 电动车商情网 |
2004-4-29 9:5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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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深圳经济特区适用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与新法内容上存在冲突,新法“五一”实施后,深圳市特区内交警将暂时继续以特区处罚条例为执法依据,而龙岗、宝安两区交警将以新法为执法依据。电动自行车是新型交通工具,它的上路、上牌等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将电动自行车归类于非机动车,同时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登记。但至今为止,广东省尚未就此问题公布相应的管理对策。(吴伟 彭蓬 王卓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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