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的车辆突然丢失,消费者要求设立停车棚的主管单位负全责。双方由此发生了争议。
合肥市民晋女士反映,她于2003年10月4日购买了一辆价格为1230元的电动车。自2004年元月1日起停放在合肥市某大院停车棚,同时交满一年60元的停车费。今年2月11日中午下班回来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下午上班时却发现车辆“不翼而飞”,晋女士便询问看车师傅。得到的答复是“当天1时50分,该车辆被一男孩骑走”。晋女士认为,自己停放的车辆丢失,该大院应当对此负责。她多次找到该办公室却迟迟没有得到解决。该办公室的一位袁姓主任则称,事情发生后他们也与晋女士多次协商,同意赔偿600元。但消费者认为数额太小,不愿意接受。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合肥市消费者协会的有关工作人员。该协会的赵继华主任表示,由于消费者与该大院形成了合同关系,车辆丢失是看车人员失责。应对看车人的职务行为进行相应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可根据电动车的折旧价格而定。(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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