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对外贸易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摩托车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颁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摩托车产品出口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全国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委员会研究决定,2004年对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以下简称摩托车产品)出口继续进行无偿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一)摩托车
1.汽油型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排气量≤50cc(海关商品编号为:8711.1000),含摩托车整车、整车全套散件及含有发动机的摩托车部分散件。
2.汽油型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50cc <排气量≤250cc(海关商品编号为:8711.2010、8711.2020、8711.2030、8711.2040、8711.2050) ,含摩托车整车、整车全套散件及含有发动机的摩托车部分散件。
(二)摩托车发动机
1.排气量≤50cc车辆用的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海关商品编号为:8407. 3100),含摩托车发动机全套散件及具有发动机特征的部分散件。
2.50cc<排气量≤250cc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海关商品编号为:8407.3200),含摩托车发动机全套散件及具有发动机特征的部分散件。
二、投标资格
(一)经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有相应的出口经营权;
(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摩托车分会会员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机电分会会员;
(四)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在2002年11月1日———2003年10月31 日期间,摩托车投标企业出口实绩不低于100万美元;摩托车发动机投标企业出口实绩不低于30万美元。
三、投标文件
(一)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申请书(在机电贸易网上填好后打印、盖公章);
(二)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保证书(在机电贸易网上下载后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
(三)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摩托车分会会员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机电分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四)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颁发的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出具由商务部核定的自产摩托车产品年度出口规模文件,及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生产企业,须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复印件、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复印件、ISO9001: 2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八)参加摩托车产品出口投标的外贸公司:
1.提供供货企业出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复印件、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复印件、与供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书原件( 供货协议书中应明确供货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并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2.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作为2004年投标的参考条件,2005年为投标的必要条件。
四、投、开标时间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招标程序,同时确保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摩托车产品出口无偿招标仍采用书面投标和电子投标相结合的方式。请投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机电贸易网(即www.chinamet.co m.cn)填报电子标书(电子投标是无偿使用),并将填好的电子标书打印一份书面标书,缺少电子标书或书面标书的均 视为废标。
(一)投标时间:2003年11月8日——2003年12月7日16时,投标企业须在12月7日16时之前,将书面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邮至或送达摩托车出口招标办公室,逾期视为废标。
书面投标文件需密封,并在信封外面注明“摩托车投标资料”。
(二)开标时间:2003年12月8日9时
五、中标数量计算公式
(一)确定投标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
该企业出口该项商品总值(金额)
该项商品全国出口总值(金额)
(二)确定该商品全国平均创汇金额“B”和投标企业平均创汇金额“X”:
该项商品出口总值(金额)
该项商品出口总量
该企业出口该项商品总值(金额)
该企业出口该项商品总量
(三)确定投标企业中标数量“C”:C=招标总量×A×(X/B)
六、有关规定
(一)实行全球统一招标。
(二)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出口执行摩托车分会理事会2003年7 月18日修订的出口同行业协议价格,参加投标的企业其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出口同行业协议价格。
(三)2004年1月1日起,凡申请出口转受让额度的企业需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书、保证书,由招标办公室审核办理。申请书、保证书可从机电贸易网上下载,填好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件无效)。
(四)中标企业和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可以申请摩托车产品出口转受让;中标企业必须完成出口中标或受让额度 50%以上并提供相应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对不符合投标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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