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轮低速电动车身份或将明确!江苏省立法听证各方观点激烈“碰撞”!
[提要] 四轮低速电动车身份或将明确!江苏省立法听证各方观点激烈“碰撞”!
“能否禁产禁销!是否限制上路”
6月26日,江苏省举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此次听证会就“条例是否需要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四轮低速电动车”,以及“如果不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四轮低速电动车,是否需要对其上道路行驶做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两个焦点问题进行听证!
以下为各方观点:
(一)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存在‘四轮低速电动车’这个提法,它属于机动车的一类,而且从性质和属性上来说它就是一类汽车。从目前法律法规规定来说,四轮低速电动车就是违法生产、违规销售、非法上路的机动车。”
(二)“低速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由归属于医疗器械类电动轮椅车演变而来的。后者有严格设计标准,但目前市面上的所谓老年代步车大多为超标车辆,其安全性能被摒弃,大多是以蓄电池或者燃油驱动的非法组装、拼装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三轮或四轮车辆,这种老年代步车并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不具备按照机动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和强制保险的条件,一旦上路行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电动四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但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未进行登记,无法按照机动车投保,导致事故发生后赔偿不能到位,给死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四)“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只有机动车、非机动车两类,但可以逐步争取四轮低速电动车的适当地位,否则事故率更高、普遍没有保险的二轮、三轮电动车更应严禁,“只要是交通工具必然会有交通事故,所以要两害相权取其轻。”
(五)从理论上来讲,四轮电动车从配置、安全保障上,它的事故率肯定是最低的。为什么二轮、三轮可以有生产许可证,四轮不能有?”
(六)”应考虑落实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备案登记、专用牌照、购买保险和规范驾驶,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行业规范发展和保护驾乘者和第三方安全。”
(七)“四轮低速电动车作为一种农村乡镇群众主要交通工具,主要用途是农村、乡镇与县城之间的通勤往来,如果立法规定只能在农村道路上行驶,就完全没有了存在的实用价值,也就等同于‘一刀切’禁产禁销。”
(八)“如果立法规定只能在农村道路上行驶,不仅交管部门难以管控,群众也会不满意。鉴于不少地方已经出台过针对当地实际的交通管理规定,江苏地方立法应更具有灵活性和适用性。”(九)“有必要授权地方市县开展低速电动四轮车规范管理的探索,有利于在农村居民出行难题的缓解、低速电动四轮车产业发展以及道路安全秩序的维护方面取得平衡。”
(十)“四轮低速电动车低速低价、低能耗低负担,使用成本仅为新能源汽车的5%左右,与广大农村、乡镇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水平高度契合。”
(十一)“四轮低速电动车车型车速较低、操作简便、实用性强、容易上手,还能挡风避雨,十分适应5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出行需求,为农村老年人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四轮低速电动车依然成为农村乡镇千万家生活的必需品,显然是不能简单退出的。”
(十二)“不能因噎废食,应允许对企业提出技术标准的时间表,达到一定的标准的就准许生产,给予企业技术升级空间,提供符合基层群众需求的车辆。”
(十三)“四轮低速电动车“满足老百姓需要,老百姓喜欢”的说辞是厂家和销售商的虚假宣传,如果允许这类非法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生产与低收入群体相适应车辆的厂家来说并不公平。”
(十四)“我们认为A00级新能源产品是城乡皆宜,适合新能源普及推广的产品形态。售价相对高昂的A00级新能源汽车短时间无法取代四轮低速电动车,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
(十五)“四轮低速电动车产业规模不小,相关产业带动了一大批生产企业,年增加就业10多万人,形成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集聚区,稳定了城乡居民就业,增加了政府的税收,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不应“一刀切”禁产禁销。”
(十六)“政策出台要“刀下留人”,变动不能太快、太猛。”
(十七)“如果一定要立法禁产禁销,给予企业一定的过渡期,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便于企业转型转产、安置员工、解决债务债权等,以维护社会稳定。”
(十八)“赞同停止生产和销售,免得以后还是要经不住市场和政策的要求淘汰。”
(十九)“公共利益均衡是紧密联系的,要深入考察调研,把各地工商户、生产企业以及群众的心声、诉求、利益和交通状况做均衡匹配后,再作决策。任何产品都是先有产品,后有管理规范。不可能先有规范,后有产品,这不符合产品创新的规律和要求。”
(二十)“在没有规范管理前,处于灰色地带的四轮低速车应禁止上路,以确保新能源汽车产业向技术提升的产业方向健康发展。机动车因为产业规模大,且涉及安全环保,就必须是现有标准才能量产销售,否则“一边生产一边补标准”,一旦违规上路成了规模,再行治理就会产生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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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产业发展,关注民生需求
四轮低速电动车虽然是一个交通问题,但其背后不仅关系交通秩序、相关行业发展,更关系到百姓特别是老年人的出行需求,是一个综合的民生问题。另外,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产品标准的过程中,应充分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使标准更符合实际和民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标准应该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在满足驾驶安全的基础上,由市场和消费者决定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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