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地方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仍是厂家的一道门槛!
[提要] 近日,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对在本市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登记、实行目录管理的规定,公告本市第四十三批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近日,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对在本市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登记、实行目录管理的规定,公告本市第四十三批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其中不乏爱玛、新日、台铃、绿佳、立马,九号机器人等品牌的产品。
同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规程》(通告【2019】8号)规定,公告本市第五批删除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目录之内的车型不得在本市销售。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如果不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将不能申领临时标识,同时也不能上路行驶。如果违反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如果已经在2019年5月1日前申领了临时标识,需悬挂上路,如果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将会被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已经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将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如果您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满后继续上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2019年由国家工信部颁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是各地电动车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的指导标准之一。电动车能否上路行驶,在有些城市,新国标不是通用的参考依据,需同时根据当地最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这才是地方管理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上牌的主要依据。
地方《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地方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主要参考标准是电动车新国标,同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以此来规范当地的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行驶情况。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武汉、福州、南宁等城市都有自己制定的产品目录,电动车企业在取得产品3C认证,获得国家目录公告后,为能在更多地方合法销售,仍需到各个省市的管理部门去登记备案,获得允许后方能销售。同时也有些省份在新过标落地后,相继出台文件,及时取消地方目录,只要符合新国标,销售、上牌将不受限制!
电动自行车作为我国十分重要的民生产业,关系着千千万万老百姓的生活出行。电动自行车管理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统一目录管理,引导电动自行车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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