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有温度 “暖冬” 惠民生——首部省级立法提请审议
[提要] 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南京开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江苏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立法
使用满十年拟不得上路
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南京开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条例(草案)》提出,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路行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充电。明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不收取费用。废旧电池不得随意丢弃。
这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的首个省级管理条例,传递出浓浓“民生温度”。
《条例(草案)》共6章47条,从生产销售和维修处置、车辆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督等方面都做出规定。
有温度
对于很多群众关心的出行问题,《条例(草案)》明确“‘搭乘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自行车依法借用机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条例(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义务教育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消防宣传教育内容;亮点是,侧重对生产电动自行车厂家和销售者行为的规范和治理,而针对使用人群则强化了保护。特别是关于过渡期车辆管理,对已申领临时牌照的最长可行驶至2022年底。
立法紧扣生活,让百姓深刻感受到政府关切,这是政策“温度”的体现。
有力度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和禁止性行为《条例(草案)》作了相关规定,比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以及驶入步行街、城市快速路、高架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区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拼装或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废旧电池不得随意丢弃。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充电。
规定不容马虎,不偏离原则,保障民众生命安全,这是政策“力度”的体现。
随着规章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基层百姓的权益将得到保障。首部省级立法旨在用更规范的制度改变常态,“一刀切”模式,真正体现“张弛有度”,让民众和政府的关系保持最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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