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赔偿23万元!共享电动车发展存巨大隐患!
[提要] 近日海淀区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某共享电动车企业被法院判罚23万元。这是共享电动车企业首次因为交通事故被消费者起诉而败诉的案例,从中也暴露出共享电动车发展存在的巨大隐患。
近日海淀区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某共享电动车企业被法院判罚23万元。这是共享电动车企业首次因为交通事故被消费者起诉而败诉的案例,从中也暴露出共享电动车发展存在的巨大隐患。
原告小李他用手机APP租赁了被告公司所有的共享电动车一辆,骑行过程中与行人身体接触,造成己方受伤、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为此,小李支出了医疗费和赔偿金。涉案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现小李要求被告公司赔偿32万余元。
法院经调查发现,小李事发时未满18周岁,被告公司为某手机APP软件的开发运营商,主营电动自行车的共享骑行服务,该APP需实名认证,提示须年满16周岁方可骑行。
共享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与小李之间系车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公司通过公司开发运营的APP提供的是电动自行车的共享服务,但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无号牌、无行驶证,被告公司未尽到提供符合约定车辆的义务。
法院还查明,被告公司提供的车辆,无论从重量及限行速度,均非18周岁以下未经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能培训的小李所能掌控。因此,被告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双方约定,构成违约,应对小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小李作为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骑行、确保骑行安全,但他未确保安全,事发后也未保护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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