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9万!某经销商卖了一辆电动车却被判欺诈销售!
[提要] 永康的电动车经销商丁某卖了一辆低速电动车,却被消费者告上法院,更无语的是最终法院的判罚结果是要求经销商赔款9.24万!
永康的电动车经销商丁某卖了一辆低速电动车,却被消费者告上法院,更无语的是最终法院的判罚结果是要求经销商赔款9.24万!
卖辆电动代步车收了3.08万元,法院要我赔9.24万元,叫我怎么赔得起啊?
事情回顾
2014年徐某在当地的电动车车行购买了一辆低速电动车,售价3.18万元,并在当场支付了3.08万元。
过了一段时间,徐州在驾驶该车上路时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交警在现场处理时直接将徐某的车辆扣押,理由是“ 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上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我年纪一把了,3万多元买辆电动代步车是想上班方便点的,刚刚上路就被交警查扣,要罚款扣分,车行要负责!
徐某和车行法人代表丁某多次到永康12315调解,但一直谈不拢,随后徐某将车行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定:车行存在销售欺诈行为
在法庭上,原告徐某称被告丁某在他选购车辆时,一直宣称所购买的车辆是非机动车,并且不需要上牌,也不需要持有驾驶执照就可以上路。
但是丁某说已明确告知徐某,低速电动车仅可在特定区域内使用,且需要持有C2以上的驾驶执照。
结合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认定,以及机动车及电动汽车的定义,永康法院认为所涉案的电动代步车应认定为机动车。
综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知识和信息收集能力上的巨大差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让人误解的宣传。
“就本案所涉电动车,若经营者能够向原告真实、全面地告知该车辆使用的注意事项,消费者也可根据被告的提示,向国家有关部门了解该电动车的使用情况,从而作出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选择。
因此,被告理应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该电动车的使用注意事项,或者在给予消费者的随车说明书等书面文件中表明这项内容,或者给消费者出具另外书面文件说明这项内容。现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说明了上述信息,且被告在向原告介绍该车辆时,宣称驾驶该电动车现在不需要驾驶执照,并为原告购买的系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从而使原告误认为该电动车可以在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形下驾驶,但原告在向被告购买了该电动车的第二天即被交警部门因其未取得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处罚,故法院认为被告在营销该电动车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行为。”
判罚结果:一赔三,经销商需赔9.24万!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永康法院判定:一、由被告永康某车行按原告购买电动车价款三倍赔偿原告损失9.24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2元,由原告负担367元,由被告负担1055元。
评论
无论是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还是所谓的“超标电动车”,都存在着巨大的现行标准、法律法规和实际使用情况的巨大反差。就拿“超标车”来说,在面对司法审判时已经吃过很多次亏了,基本上是“完败”的战绩,也甚至出现过个别人想钻空子靠着讹诈电动车经销商“发大财”的事件。
其实,从法院和交警的角度来说,作为执法部门严格去卡着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地方法规也属于依法行政,只是给出的结果让我们这些依靠电动车吃饭的群体难以接受。
对此,小编也只能提醒广大经销商,在卖电动车的时候要考虑下的电动车环境(地方法规、电动车管理条例、交警部门的执法尺度以及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判罚案例等),不要再出现这样的“悲剧”,如今卖电动车真的挣不了几个钱,9万多得买多少车才能赚回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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