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事故案例,为啥电动车车主负主要责任?
[提要] 在交警部门处理的相关交通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并不少见。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电动车驾驶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案例。这是某市交管局调出来的事故案例。
1、案例一
2016年1月25日18时40分许,殷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学府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来到梦溪广场附近路段向左越过中心双黄实线,与相对方向直行徐某驾驶的本地牌照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该事故致殷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检验鉴定、研究分析后认为:殷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并且在相对方向车辆临近时越过中心双黄实线,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案例二
2016年3月17日18时55分许,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润州路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与沿润州路由南向北直行,通过路口伏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袁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为,袁某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等。”之规定,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3、案例三
2016年7月8日15时30分许,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李某沿中山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斜桥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该事故致杨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认为:杨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不按规定载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各方责任确定为: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4、案例四
2016年7月30日14时58分许,汤某驾驶本地小型轿车,沿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达中山北路交叉路口直行通过路口时,与沿中山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周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为,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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