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超标电动车撞人赔付案,很多法院都该看看!
[提要] 这起超标电动车撞人赔付案,很多法院都该看看!
这几年先后有过几起关于超标电动车撞人撞车后的赔付案件陆续爆出,由于“超出现行国标”这一“硬伤”,超标电动车在几起赔付官司中这起超标电动车撞人赔付案,很多法院都该看看!
日前,江西省广昌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发现,超标电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却又依据“机动车”管理,现行规定“强人所难”!
案件回顾
2014年6月2日,广昌县盱江镇居民黄某骑电动车去菜市场途中与右侧骑自行车的谢某发生碰撞倒地。后黄某经广昌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无大碍,而谢某经住院后诊断全身多处皮肤组织软组织擦挫伤,面积20%;右足内踝骨折;牙缺损。
经广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黄某及谢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谢某伤愈后,向黄某多次索赔未果,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黄某赔偿原告谢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同时,谢某方提出因黄某所驾驶电动车为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应该按照交强险规定的提前赔偿8万元,剩余的4万元再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即黄某应该赔偿总计10万元,谢某自行承担2万元。
黄某对总计12万的赔偿款没有异议,但却表示自己在购买电动车时没有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同意投保,并没有投保交强险,不应独立承担8万元的先行赔付!
法院聚焦:尴尬的电动车,属“机动车”却投保无门
黄某究竟需不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谢某8万元?
该起案件经广昌县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电动车经鉴定最高时速为60km/h、整车质量65kg。根据我国施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超出此范围的属于“超标电动车”。而“超标电动车”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是参照电动车管理的。
另据核查,目前市面上95%以上的电动车为“超标车”,法院表示:让电动车“超标”既然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做法,依法应当缴纳“交强险”,但现实又是“超标电动车”车主“投保无门”,因此不应在事故后要求车主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
最终判定双方按照交警判定的比例各承担一般责任,被告谢某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6万元整。
“虽然此案得以结案,但是关于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却还有很多路要走。”此案主审法官说。通过此案,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电动车的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包括超标电动车在内的电动车进行管理,对其行驶证的办理、驾驶资格的取得及纳入交强险的投保范畴等事项进行规范,以增加道路通行的安全性和秩序性。此外,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将已达到国家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让“超标电动车”享受与其他机动车一样的待遇。
虽然法院对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的标准界定让小编比较纠结,但无论如何该法院都是明确了超标电动车的身份,在法理之外也符合些情理,而非像个别法院一样一棒打死直接判罚电动车全责,值得一赞。
另外,目前业内给车主提供保险的品牌也只有雅迪和台铃两家,在电动车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电动车的保险之路还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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