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亟待新标出台 旧标新用惹争议
[提要] 日前,国家公安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对“超标”电动车实行限期淘汰。对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日前,国家公安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超标”电动车实行限期淘汰。对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90%电动自行车“被”超标
所谓的超标是根据1999年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例》,条例规定电动车的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按照规定,不符合此标准的均为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和上路,而违规企业将受到停业整顿、取消生产许可资格、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处罚。
根据现有的状况,90%以上的电动自行车都将被划入“超标”行列。以平均计算,现有电动车电池约20公斤,电机约7公斤,车架约15公斤,不计脚蹬、车筐以及外壳等的重量都已超标。一旦整改严格实施,那么也就意味着超过一亿三千万辆以上的电动车不知将何去何从?谁来赔偿车主的损失?两亿多老百姓的出行谁来解决?这些问题将成为整改之惑,而且电动车企业以及关联领域今后的发展方向可能都将做出重要调整甚至引发行业剧变,这将会给中国交通工具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
电动车并非马路杀手
“2009年电动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数约为3600余人”很多人用这个数据来证明电动车是马路杀手, 同样用数据说话,但2009电动车保有量为1.2亿,死亡概率大约是0.3,而与全国平均水平比,13亿人口,每年交通死亡约9万人,万人死亡概率为0.7;如果与摩托车相比,摩托车全国约1亿辆,每年死亡2万人,万人死亡概率为2(数据来源:电动车时代网)。从以上数据明显看出,电动车作为城市交通工具是事故率最低的。而且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动车事故致死亡的3600人之中,并非责任都在电动车或者电动车主。另有数据显示,电动车事故中非常大的比例是由汽车造成的。有电动车被机动车撞,也有两辆机动车相撞波及到路边的电动车,这两种情况对电动车主来说往往是致命的。也就意味着,这0.3的死亡概率中,很大一部分电动车是受害者。
专家称,电动车作为现在城市里的主要交通工具,增长率仍在上升,对于个别违规的行为并不能归结到电动车质量问题,就和酒后驾车一样,是使用者的个人行为,不能说明交通事故的责任在于电动车的质量,所以四部委从安全角度禁车是说不通的。种种迹象表明,电动车并非人们传说中的马路杀手。
电动车回收补贴界定成难题
在四部委下发的整改通知中,明确要求执行“20公里、40公斤”的标准,“百姓手中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本着平稳过渡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
据统计,我国国内拥有超过1.3亿辆的电动自行车,如果整改实施,那么如何处理1.3亿辆电动自行车以及车主的相关工作成为最大的难题,一般电动自行车使用寿命在5-6年之间,对于新近购买的消费者来说,以旧换新或者折价回购的方式无疑是严重侵害其权益。
行业亟待新标出台
鉴于交通安全、行业发展以及产业升级等因素,制定统一电动自行车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而沿用12年前的标准来划定现在电动自行车超标与否成为讨论的焦点,对于1999年制定的“通用标准”12年内未曾修订过,而随着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电动自行车的发展不可同日而语,不少业内人士称该标准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
自2005年起,行业内一直建议修改1999年的标准,遗憾的是始终没有达成一致。专家称:“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修订,国家已经明确了‘基本原则’,是对企业的生产、路权的管理、消费者安全权益的综合考量,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方面的利益都要兼顾到,当然也要给行业留有充分的发展空间。制定与时俱进、行之有效的行业标准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行业的升级,20公里/小时和40公斤的限重并不符合现在的发展状况,如今,电动自行车发展现状急需一个统一的、适合的、互利的行业标准来规范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借鉴国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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