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电动车限牌已定 政府将制定具体办法
[提要] 11月27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案,备受关注的海口市电动车限牌计划已提上日程。
11月27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案,新修订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备受关注的海口市电动车限牌计划已提上日程。
电动车限牌已定政府将制定具体办法
今年以来,海口市电动自行车日均上牌数约为500辆,电动车保有量迅猛升高,截至2015年10月,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已达518204辆,电动自行车现已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相较于海口的城市规模、人口数量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在给市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尤其是交通管理带来棘手问题,交通事故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2013年至今,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共计12000多例,造成人员死亡率高达事故总数的24%,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修订后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至此,备受海口市民关注的电动车限牌问题已成定局。
驾驶电动车违法将录入个人诚信档案
为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有序的重要手段。
新修订的《办法》多管齐下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一是为确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具备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二是鼓励电动自行车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并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宣传电动自行车投保的相关内容;三是为有效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安全,增加“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长期以来,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与处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难点。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严格执法。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一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二是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考试;对有违法记录尚未接受处理的,责令其一并接受处理”。
另外,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40元罚款。
增《目录》退出机制和上牌核查制度
《办法》原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准入制度,但没有规定《目录》退出机制。为从源头上遏制超标电动自行车入市,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电动自行车“蓝牌不蓝”的问题。
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目录》的退出机制和上牌核查制度:一是规定“纳入《目录》管理的车型有效期三年”;二是要求“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目录》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除”;三是明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后,除核实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参数,参数与《目录》一致的,办理注册登记。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当及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目录》编号告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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