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喜一忧!福建两大城市同时调整电动车管理办法!
[提要] 日前,福建省两大代表性城市福州、漳州几乎同时对其已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其中,福州首次调整了已经实施了5年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尤其增加了对经销商的责任要求。
日前,福建省两大代表性城市福州、漳州几乎同时对其已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其中,福州首次调整了已经实施了5年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尤其增加了对经销商的责任要求。
福州
明确经销商责任要求,在下辖县市上牌的电动车禁止五城区同行
修改后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五城区扩大到全市所有区域。规定在各县(市)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通行,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得载人。
与其他城市更加注重路面交通秩序不同的是,福州此次修订办法尤其注重对销售商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销售商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对所售车辆进行查验,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要求销售商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应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查询。
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处以生产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有一条“电动自行车生产或者销售商主动回购或者更换的,可以从轻处罚。”各大厂商需要留意,如果一旦因生产销售问题被查,可参照此条减少自己的损失。
此外,《办法》还要求销售商禁止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
漳州
超标车赢两年过渡延长期
9月23日,备受关注的《漳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市区超标电动车管理的通告》正式出台,规定在原来的基础上延长两年超标电动车在市区范围内的通行期限,延长期满后不再续期,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从而也为漳州的消费者和经销商赢得了两年的缓冲期和调整期。
《通告》中提到,在过渡延长期内,将分三个阶段在市区逐步限制超标电动车通行,最终实现芗城、龙文两区的全部禁行。
第一阶段,从今年8月到明年7月,是不限行阶段,超标电动车仍可自由通行。
第二阶段,从明年8月开始至2017年1月,对胜利路(从钟法路起至丹霞路)实行全天超标电动车路段禁行管理。
第三阶段,也就是2017年2月至同年7月,禁行区扩展到胜利路、建设路、瑞京路、钟法路、新华西路、新华东路、元光南路以内的核心区。
过渡延长期结束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200元罚款。
同时,超标电动车通行管理也将参照两轮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来执行,所以,驾驶超标电动车应当要“持证驾驶”,必须持有准驾为F或E、D的驾驶证。
与两轮摩托车一样,超标电动车在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行驶在机动车道;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上应当在靠右侧的机动车道行驶;在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侧行驶。驾驶超标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当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需要依法缴纳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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