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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集中整治电动车交通违法 违规雨篷将被拆缴并罚款

来源:昆明信息港作者:综合
浏览:2015-9-5 11:21:49
[标签]:昆明,电动车整治,雨棚
[提要] 9月3日起,启动新一轮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行动,在昆明主城区范围内严查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从9月3日起,昆明交警将启动新一轮的电动车违法集中整治行动!交警部门表示,本次整治将会“逢车必查”,加装雨篷、超标车未登记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将成为本次整治的重点!

  据了解,交警部门将于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5时,在昆明主城区范围内电动车出行密集、行车秩序混乱的主干道,包括主城五区、3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道,电动车出行密集的支次路,商业聚集区、医院、地铁出入站口、公交站台、客运场(站)周边道路设置整治卡点。
  在所列出的违法行为中,以加装雨篷为主的电动车非法改装将成为主要整治对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对电动车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载物有明确规定。即高度距地面不能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过0.3米。

  而安装雨篷后的电动车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交警表示,9月3日起有3天的教育警告期,期间交警将要求加装了雨篷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车主现场拆除,并且警告;3天教育警告期后,将对违法加装雨篷的电动车进行严格处罚,并强制拆除。

这些行为都要被罚!

     ● 当场罚款50元
  1.违法停放
  2.违反规定载人(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1人并确保乘坐安全)
  3.违规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4.逆行
  5.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6.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 扣车并罚款
  1.电动车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册登记
  经核实属于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200~500元罚款。
  2.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车证或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200~500元罚款。
  3.未悬挂号牌、未随车携带行车证
  核实为已办理注册登记、未随身携带的,依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处50元罚款。
  ● 扣车后移交派出所
  涉嫌盗抢的电动自行车


转载请注明“电动车商情网”:http://www.cebike.com/news/html/201509/20150905112149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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