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驶电动车不慎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因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王某因此触犯了法律,不仅被判了刑,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去年8月18日6时40分许,王某驾驶的电动车沿省道303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康平县康平镇一商店门口时,在内侧与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苏某发生剐碰。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王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因此,该案被按照机动车来进行认定责任。
康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此外,王某还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近13万元。主审法官透露,《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根据国家标准委公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超过这两项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转载请注明“电动车商情网”:http://www.cebike.com/news/html/201506/20150625092829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