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初时的征求意见,到日前的听证会召开,“广州禁电事件”这场闹剧在前期的沸沸扬扬中,也迎来了它的高潮。而让人惊讶的是在听证会现场中的16位听证代表和2名特邀嘉宾的投票中,11人表示赞成,5人表示反对,2人持中立态度。这场数字的博弈又会走向何方?
其实关于“广州禁电”绝非首次,2006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发布过禁电《通告》,毫无理据和法律可循,最后不了了之,而8年后,同样的理由,同样的做法,广州禁电旧事再次重提,毫无新意和理据,注定又是一场闹剧。
下文摘自绿源集团董事长倪捷微博:
一:8年不责疑,不等于自动合法。
2006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禁电《通告》,以没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剥夺公民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权和上路权”,不仅涉嫌违反《道交法》和《省条例》,也涉嫌违反《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正是利用“文件”滥用公权的典型,8年不责疑,不等于自动合法。
二、广州以文件剥夺登记权利8年,合法吗?
广州副市长称得到《省条例》支持。但省条例只是依《道交法》第18条作出了电动自行车在广东省是属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规定,各地市“应当登记”,也就是必须上牌。至于“是否在一定区域内限行”则需省政府批准。广州以文件剥夺登记权利8年,合法吗 ?
三、违法行政8年,居然有理?
广州市副市长谢晓丹称广州禁电有上位法支持。引用的是《道交法》第39条,此条仅仅赋予交通管理部门因为“道路和交通流量”这两个明确的原因对车辆和行人进行限制甚至禁止。广州禁电并非这两个原因,按55条,只有对拖拉机可以这样做。违法行政8年,居然有理?
四、如此谋划精心地禁止电动车和摩托车有什么好处?
如此谋划精心地禁止电动车和摩托车有什么好处?6年前就“恶意”怀疑过:机动两轮车少了,汽车就多,罚款就多,也容易堵,堵了更容易“依法”收钱,停车费,拥堵费,等等,称汽车好管理其实是“好收钱”!如此依法,还要用挑动'汽车的民意灭了电动车,不寒而栗 !
五、分时分步“合法”剥夺人民使用便利交通工具的权利,高明!
终于明白广州禁电法学家的逻辑了:先由省“立法”把电动车弄成“需登记的”,让不让登记由地市决定;过一段时间,地市再发文“不给登记”。这样,《道交法》授权省级的事情就悄悄地变成市级“决策”。分时分步“合法”剥夺人民使用便利交通工具的权利,高明!
在这场闹剧背后,每一位社会责任人必须为电动车的合法路权所争取,电动车的合法路权必须被维护。决策的合理性是通过科学化、数字化的手段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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