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巡支队了解到,市政府日前研究同意《龙岩市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近日开始实施。《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非机动车及超标电动车挂牌上路行驶做了规定,其中超标电动车临时登记过渡有效期为3年,今年8月1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将不能挂牌不得上路行驶。
近年来,全市电动车特别是超标电动车数量暴增,据相关部门预测,目前仅中心城区电动车数量估计突破10万辆,与之相关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剧增,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我市制订了《意见》。
据悉,《意见》明确,符合《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登记条件的非机动车,实行“目录管理、注册登记、带牌销售、规范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市公安局交巡支队有关负责人13日告诉记者,按照《意见》要求,从今年8月1日起,符合登记条件的非机动车都要带牌销售。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带牌销售”工作较多,目前还在加紧推进,暂时“带牌销售”还无法实施,但市民购车时一定要认真咨询,要购买符合登记挂牌条件的非机动车。
关于超标电动车的规定更加细致,《意见》指出,超标电动车实行“平稳过渡、区域限行、严格管理、限期淘汰”的临时过渡的原则进行管理。超标电动车临时登记过渡有效期为3年,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超标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车不得跨县(市、区)行驶、不得办理变更和所有权转移登记;《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上述负责人11日告诉记者,省政府今年4月24日发布了《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今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能挂牌不得上路行驶。
《意见》明确,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是指《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非机动车。应当登记的超标电动车是指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上述负责人介绍,超标电动车在过渡期内,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则管理,驾乘人员应戴头盔,不得超过2人,驾车应当带临时行驶证、摩托车类机动车驾驶证和强制保险凭证,按规定悬挂临时通行号牌,按道路标识行驶,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均参照机动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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