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我省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动自行车以其“快速、便捷、省力”的优势被广泛使用。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速度快、制动力差、驾驶人驾驶水平低”等特点也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交通事故较高的赔偿标准与驾驶人多系中、低收入人群,赔偿能力低等矛盾日益突出。
据了解,目前电动自行车还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且保险业仅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鉴于此,三亚市人大代表王娜建议,电动自行车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措施,将电动自行车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并设立“电动自行车小额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分散风险、保险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