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撞了人顶多赔偿了事。但20日上午,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电动车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时法官也提出,能否将电动车纳入相应保险范畴,避免“赔偿完全看个人”的情况发生。
今年5月25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徐某驾驶一辆踏板电动自行车,沿和燕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到安怀村30号附近时,和行人伍某撞上了。被告人辩护律师:“与由北向南未走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伍某相撞,被害人伍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徐某的电动车后轮制动有问题,过马路时车速过快,又疏忽观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主审法官杨平介绍:“按照交通法规中过人行横道线,他是有规定的,自行车也好非机动车也好,按照正常你都不能骑行必须要推而走民事赔偿路线。此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差别尽显。”杨平介绍说:“民事赔偿中,机动车就是以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非机动车就是个人进行赔偿,因为不可能有保险,也就是一个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一个没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非机动车基本上是看个人赔偿能力。”
目前,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事故率已占到交通事故的30%以上,不少非机动车的车速很是“彪悍”,在此,法官建议,能否考虑将电动车纳入类似机动车交强险的险种,若发生事故也不至于 赔偿没有最低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