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下午,备受各界关注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从此,海口30万辆电动车管理将有法可依。
电动车半年夺命11条90%为超标车
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目前海口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30万辆,其中90%多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给市民出行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由于电动自行车数量多、部分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欠缺以及缺乏有效管理手段、非机动道设施建设滞后、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致使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上机动车道行驶等乱象频发,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据海口市交警支队统计,2007年以前每年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不到50起,2008年以后每年平均发生80起以上;今年上半年已发生事故83起,死亡11人,受伤103人。
销售超标电动车将面临退货
《办法》明确,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天桥应增设方便电动车推行设施
关于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问题,《办法》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该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的来历凭证;(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禁止在电动车上装音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过斑马线要下车推行
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人行横道路口外停车让行。
未取得号牌上路罚款40元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40元罚款。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驾驶本办法施行后购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未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处20元罚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处4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