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中国新闻网记者从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获悉,《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17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武汉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由质监部门会同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管;只有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才能予以登记上牌,未列入《目录》的车辆不予登记上牌。
《办法》还确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制度和对“超标”车的处理方法。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对《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登记上牌,逾期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对《办法》实施前已购买使用,但未纳入《目录》的车辆,核发临时号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制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年龄、载人、载物规范、行驶道路要求、横过道路规范、停放规范等采取了重申;对鸣喇叭、从事载客营运及饮酒醉酒后驾驶等作出了禁止性规范。同时授权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依据《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道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还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电动自行车违反登记、通行管理规定的,如擅自改变车辆外形或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擅自加装动力装置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挪用其他车辆号牌、登记证、行驶证;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鸣喇叭、从事载客营运及酒后驾驶等行为设置了警告、罚款、扣留违法车辆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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