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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再次修订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条例
来源:湛江日报    2011-6-14 14: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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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广东再次修订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条例。

  广东修订《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广东省于近期修订发布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注册、号牌式样、通行秩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修订后的《条例》,一是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同时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对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要求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要求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流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动自行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条例》还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只收取牌证工本费用,号牌和行驶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二、严格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管理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一是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

  二是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

  三是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三、明确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责任

  《条例》规定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未携带行驶证,违反道路通行规则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进入高速公路,醉酒驾驶、违反规定载人、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关键词:广东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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