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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超标” 缘于管理“不达标”
来源:光明网    2011-6-9 16: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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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先前一些城市试图取消电动自行车的举动,现时法规中沿用脚踏自行车的办法管理电动自行车,都属上述管理方式之一种。显然,规定采用明显不可行的管理方式,其效果必是没有管理。

  近日,某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展会在无锡举行。这本应该是电动车企业的庆典节日,然而,300多电动车企业在展会上讨论的却是它们自身生死存亡的问题。这些电动车企业忧心忡忡的起因,是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文件,要求整改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的“超标”电动车。

  所谓“超标”电动车,其“标”出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即: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能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能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不能大于240瓦。达标的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行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

  如何淘汰在用的超标电动车,通知给出的答案,一是以旧换新、折价回购,或者通过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电动车车主置换和报废;二是要求地方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不可否认,这个通知的执行难度非常大。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补贴等方式,都涉及到操作成本问题,而限期淘汰的措施,需要的行政成本也非常巨大。因为中国现有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2亿辆——这还只是不完全统计,其中绝大多数电动车属于超标产品。这些电动自行车遍布城乡——从中国最发达城市到通电的偏远地区,车无牌照,人无证件,存放可至屋内,骑行甚至可在羊肠小道……真要把1.2亿这样的“流动性”管起来,并且如通知所要求那样的标准管好,谈何容易!

  应该承认,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不论是行业管理还是道路管理,都已经错过了介入管理的最佳时期。当然,错过时机,并非是就此放任不管的理由。但是,由次佳时机或者更次佳时机入手介入管理,就必须有相应的管理路径和恰当的方法。把最佳的方法和次佳的时机结合在一块,结果很可能是最次。

  正如人们早已指出的那样,电动自行车行业属于“草根行业”。这是导致管理部门错过最佳介入管理时机的最主要原因。然而,这也许正是这个所谓“草根行业”创造出市场奇迹的最主要原因之一。电动自行车行业由“草根”到“大树”的成长史,是中国市场发育的历史,也是市场之功用的一个活生生的案例。不能不承认,这个行业的肇始者,在乡村城市化、城市扩大化的时候,敏锐地捕捉到了人们的需求,没有等政府的行业布局、发展规划,没有“跑部钱进”、上下游说,而是适时地推出了产品,以产品开拓了市场,以服务培育了市场。

  电动自行车的出现,确实给相关的行业管理者,给地方政府出了一些难题。难题既出,就需要解答。但是,许多政府主管部门,已经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自己出题,自己解题,自己判题,或者是“我出题,你答题,答不好,我罚你”的管理方式。对于“草根”出题,让政府答题的方式,心有抵触,感觉别扭。在“题”闹大了,不能不正视,不能不管的情况下,也仍然想沿用自己出题时的办法来解题,或者干脆想抹杀这道“题”,省心省力,耳根也闹个清爽。

  先前一些城市试图取消电动自行车的举动,现时法规中沿用脚踏自行车的办法管理电动自行车,都属上述管理方式之一种。显然,规定采用明显不可行的管理方式,其效果必是没有管理。

 

关键词:超标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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