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日前依据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从2011年6月6日起至12月5日,在深圳主要区域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6月8日《人民日报》)。“在大马路的车流中见缝穿插、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在人行道横冲直撞”,这是深圳面对的现实,也是禁行的根据。 深圳市公安局日前依据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从2011年6月6日起至12月5日,在深圳主要区域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6月8日《人民日报》)。
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一条是对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的授权,还是同时包括常态化管控?早在北京限行机动车时,争论就很激烈,一直未见权威说法。今天不争论它,姑且认为有关部门有禁行权力。
但有权禁行,不意味着禁行就是正当的。对于深圳禁行在实体上的正当性,我不怀疑,但程序上的缺失却令人不安――一旦立法上的禁行可能性被误解为禁行在现实中可以畅通无阻,一旦这样的误解没有科学的决策程序所制约,那么,不该禁行的地方也禁行,我们或将很快看到。
对于为何禁行电动车,警方解释是“为安全起见”。“深圳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近3年已造成152人死亡、685人受伤”,数字触目惊心。但即使面对这样的数字,我们仍需审慎:禁行,是唯一选择吗?
“在大马路的车流中见缝穿插、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在人行道横冲直撞”,这是深圳面对的现实,也是禁行的根据。如此现实,和骑行人素质有关,和执法不力也难脱干系,甚至和道路设计不合理有关:1997年,深圳取消自行车专用道、把自行车“挤”上了人行道,成为一个没有自行车专用道的城市――当电动车只能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时,危险大大增加。
于是,我们忍不住假设:如果有关部门能加大执法力度,能面对现实给电动车一个不用太大的行驶空间,事故会不会少一些?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或许可以不选择禁行。
防范电动车危险,禁行最简单、最有效,但成本也最大:对部分百姓来说,他们在出行方式上失去了一种选择;而对另一部分人,电动车甚至是他们的谋生工具,禁行可能让他们的生计变得艰难。至于电动车因为不能上路而导致的价值贬损,更无需多说。当然不是说,因为这些“成本”,就一定不能禁行,而是说:禁行,应尽量是其他举措无效后的“补救手段”。
造成电动车乱象的原因是什么?除了禁行真的别无选择吗?如果必须禁行,为社会安全付出代价的车主,该不该得到一定补偿?……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禁行涉及利益相关人众多。如果能就上述问题让各利益群体充分发表意见,进行充分辩论,无疑有助于决策的科学性。遗憾的是,我们只看到一纸公告。
一纸公告禁行电动车,令人不安。希望其他地方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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