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泉州南安市官桥镇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案。去年该镇路段上发生了一起商务车与电动车相撞事故,商务车一方认为电动车超标,是机动车。电动车一方认为自己是非机动车。双方各执一词,电动车性质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这也让法官有些为难。
原告:骑电动车被撞,对方不赔
2009年9月17日上午7:50许,泉州市民王先生开着一部商务车从泉州往厦门方向行驶,路过南安市官桥镇宏发酒店门前路口时,突然从人行横道上窜出一辆电动车,王先生刹车不及,将电动车撞飞,电动车骑乘者蔡女士多处骨折,住院68天,医疗费花去4万多元才基本痊愈。
交警部门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表明,在交警没有执勤路口,牌号为闽C106××的商务车驾驶员没有望减速,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没有按规定下车推行,负次要责任。事后,商务车驾驶员认为,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交警认定有误,行政复议要求重新认定,最终被交警部门驳回。王先生经法院指定,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为该电动车超标,属于机动车类。在骑电动车受伤的蔡女士向商务车讨要损失未果的情况下,将商务车驾驶员告上法庭。
被告:电动车超标,要按机动车定责任
在昨日的庭审中,双方围绕着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展开了争论。被告商务车一方认为,该电动车时速设计超过了20公里,车身重量超过了40公斤,按照国家《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属于机动车类。那么,既然是机动车,横穿马路时,就应先避让直行车辆,她没有避让,应负主要责任。原告电动车一方认为,电动车无处挂牌,无人培训发照,交警部门一直是作为非机动车管理的,并且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这样认定的,“认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文件,所以,机动车应避让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先行通过。电动车驾驶员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结果:定性难统一,法庭调解结案
庭审一结束,导报记者电话采访了泉州市交通局和泉州市交警支队,工作人员答复是 “电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事故认定时也按非机动车认定”。
泉州致一律师事务所的苏律师认为:“电动车到底算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个争论其实已经很久了。交管部门多次宣称要严管超标电动车,但因社会上存在争议,上级部门态度不明,交警对‘无牌无证’、数量越来越庞大的电动车茫然置之,偶尔行动也是对电动车轻微处罚。不同场合、不同角度看待电动车,电动车有不同的‘身份’。”
由于这个案件在泉州市尚属首例,当日庭审后,法官两面做工作,力主调解处理。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互不赔偿,医药费由商务车一方的交通强制险来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