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办法》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对自行车、三轮车等以人力或畜力驱动的非机动车不实行登记制度。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交管部门将不予登记。
为方便消费者在购买时鉴别和把握所选非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江西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非机动车被列入产品目录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交管部门将准予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号牌和登记证。不符合规定上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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