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市区部分街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于5月1日起实施。记者就网友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室副主任杨军。
问:《通告》限制摩托车通行的区域是怎样界定的?
答:《通告》规定,哈市市区外(含呼兰区、阿城区)的摩托车,禁止在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的街路上行驶。《通告》还规定:对于哈市的摩托车,在二环路以内分两个区域限行。一是由友谊路、哈药路、新阳路、北安街、工厂街、兴安街、霁虹街、地段街所围成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以及新阳路(哈药路至康安路路段)、埃德蒙顿路、城乡路;二是由宣化街、一曼街、霁虹桥、哈站广场、海关街、铁路街、安发街、教化街、文昌街、民生路、和平路、中山路、赣水路、红旗大街、长江路、南直路、黄河路所围成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以及西大直街(教化街至学府路路段)、中山路(赣水路至公滨路路段)。在这两个区域内禁止摩托车通行,持市区内蓝牌照的小型轻便摩托车、残疾人代步摩托车、执行公务的特种摩托车除外。
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是指哪些车辆,“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
答:GB7258国家标准规定,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内燃机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或内燃机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电动自行车指具有两个车轮,同时具备脚踏及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压不大于48伏、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超过这个标准的车辆就属于机动车。
问:《通告》针对特殊群体有哪些规定?
答:考虑到一些老年朋友和残疾人日常出行的需要,对持市区内蓝牌照的小型轻便摩托车、残疾人代步摩托车不予限制;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公务的需要,对执行公务的特种摩托车也不予限制;对提供快递、送药服务的摩托车暂缓一年实施限行措施,以便快递、售药单位有充裕的时间调整服务方式或改换交通工具;考虑到需对限行措施予以大力宣传和便于社会周知,禁行措施将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问:《通告》对摩托车非法营运是怎样规定的?
答:为彻底解决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的问题,《通告》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摩托车驾驶人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由市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高额的罚款处罚。
问:对违反《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摩托车怎样处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100元、扣3分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