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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正式发布电动车管理办法 仍以99国标为准
来源:台海网    2010-4-18 2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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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备受福州市民关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敲定了。

 

 

核心提示:

  备受福州市民关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敲定了。

  记者近日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今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0年4月16日发布,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福州五城区内,只有符合现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GB17761-1999)(以下简称99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才予以登记报牌。其余的超标电动车,拟从今年起禁止在市区部分主次干道行驶,通过三年时间过渡,使其退出市区道路行驶。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目前四城区已拟定报牌地点,马尾区待定。

   A:    

     「新规解读」

    原则不变:是否超标仍以“99国标”为准

  据福州市政府法制办介绍,3月29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媒体上公布后,截至4月8日,共收到2300多位市民提交的约5000多条意见或建议。

  福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已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各地只能遵照执行,无权擅自调整。具体而言,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办法》还规定,现行电动自行车标准今后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细则有变:参考市民建议做出数处修改

  根据市民建议,《办法》还作了十几处修改。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四大变化。

  变化1: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不能报牌

  之前本报记者调查,曾有电动车修理店提出,部分功率低的超标电摩经过改造,比如加装脚踏板和限速器,可以使其符合99国标的技术参数。此次《办法》规定禁止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对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报牌。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变化2:主要卡住设计时速

  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引用99国标“最高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还规定“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此后的市民讨论中,对后者颇多意见,认为15公里的时速太慢,而且很难测定,没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办法》中,不再限制行驶速度的上限,只保留99国标对最高设计时速的规定。

  变化3:丢车后只要出示身份证即可补牌

  电动车上牌纳入统一管理,就必然面临一个问题:丢了怎么办?《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电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车主人要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以及电动车合格证明、来历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办。《办法》大大简化了这项手续,只要求电动车主人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就可以补办号牌和行驶证。

  ]变化4:《办法》适用区域缩至五城区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新公布的《办法》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只限于“本市五城区”,而与市区外六县二市无关。

  B:    

     「管理焦点」

  焦点一:符合标准电动车怎么登记报牌

  福州四城区都有报牌点

  昨日,福州警方透露,符合标准的电动车等《目录》公布后,将从本月下旬开始组织登记报牌。

  目前四城区报牌点分别为:西二环路杨南新村(鼓楼)、学军路原台江区劳动力市场内(台江)、晋安交巡警大队(晋安)和金山文体中心(仓山)。

  本月下旬起,全市开始对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予以登记上牌。超标电动车的禁行时间和范围,将另行公告。

  《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认定其外观、设计时速、重量等是否符合国标,符合国标的予以报牌。

  外来人口可持暂住证报牌

  如果你的电动车符合标准,带上下列材料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警方透露,各区都设置了集中登记报牌点,市民可就近报牌;初步考虑,报牌时到车主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果是外来人口可持暂住证到辖区登记报牌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当日内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C:

  遗失发票需提供合法来历证明

  福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原则上达标车辆登记报牌时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发票确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如由所在单位、社区给予书面证明等,此外车主本人还应当出具结书,保证车辆合法来历。

  “登记报牌除物价部门核定的牌证工本费(10元左右)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该负责人说,牌证如遗失,在补换牌证时按照此标准收费。登记报牌具体事项近期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

  焦点二:上路如何通行?电动车必须走非机动车道

  《办法》明确指出,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驶电动自行车。据悉,《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允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

  中小学生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

  《办法》特别指出,禁止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

  焦点三:超标电摩怎样处置?商家回购“电摩”政府给补贴

  福州电动车管理仍采用99国标,这意味着城区约50万辆的超标电动车(“电摩”)面临淘汰。那么如此庞大的群体如何处置呢?福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了尽量减少车主损失,通过生产销售厂家回购、换购和车主在旧车市场交易等多种渠道,达到逐步消化分流的目的,回购、换购价格由车主和生产销售厂家自行协商确定。对于采取回购方式回收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政府按回购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车主适当补贴。车主不愿回购、换购的,可自行在旧车市场按照相关规定交易车辆。

  焦点四:违规如何处罚?销售超标电动车,商家将被重罚

  《办法》规定,销售不符合99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处罚。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部门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购买者可要求销售商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此外,《办法》还明确,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实行以旧换新销售等办法并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否则,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D:  

      市民驾车违规最高可扣车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当场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扣其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

  「各方反应」

  商家焦急等待合格电动车目录出台

  《办法》公布之后,记者第一时间联系采访了福州的一些电动车销售商。多数商家表示,由于公布的《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不大,对市场并没有什么新的影响。“我们现在最期待的就是《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能尽快出台,这是商家最为关切的。”福州一品牌电动车销售经理林先生说,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福州的电动车销售市场几乎是完全停滞的状态,“合格产品目录一天不出来,商家一天不能营业,亏损额在不断上升。”另外,对于《办法》中销售商回购换购超标电动车的规定,销售商表示,《办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商家如何回购、换购目前暂没有说法。

  心艺电动车福州一门店负责人表示,《办法》中规定鼓励商家参与回购换购,没有强制性要求,“回购价格高了商家受不了,低了老百姓也不答应,而政府具体的补贴办法又没有,目前我们暂时不会对超标电动车进行回购。”

  市民观望整治动向

  昨日下午,记者在街头对一些市民进行了采访。在二环路和铜盘路路口,来来往往的电动车特别多,对于政府将对电动车进行管理,市民也是意见不一。不少市民还直接问记者:“你看我这车报得了牌不?”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家住西洪小区,在南公园一带上班,“我上班没有直达公交车,要转车,用电摩就非常方便。”他表示,尽管禁摩对自己影响很大,但他还是想观望整治动向,也为自己的出行做一个调整。市民林女士说自己昨天在路上刚刚被一辆电摩给撞了,所幸没有受伤,“现在电摩数量巨大,可以在两类车道行驶,难管理,存在很大的交通隐患,晚治理不如早治理。”

  E:

  「热点答疑」

  三年后电摩退出市区

  昨日,就《办法》的有关内容,福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为什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分期限制通行?


  答:超标电动自行车速度快,车型大、声音小,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行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规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

  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拟从今年起禁止在市区部分主次干道行驶,通过三年时间过渡,使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出市区道路行驶。

  记者:《目录》何时出台?

  答:首批《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有望最近几天公布,之后将组织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上牌。

关键词:电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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