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关系到广大驾驶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了。12月1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中对电动自行车如何上牌、如何将“电警罚单”告知违章当事人、违章处罚数额的制定以及停车场的建设等问题进行了解释。
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灵巧、能耗低等特点,特别受群众的欢迎。这几年来,南宁、柳州、桂林等电动自行车是越来越多,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超载超速现象很严重。
对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还有10多天,就要到2010年1月1日了,南宁市40万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全区近百万辆的电动自行车能否如期上牌呢?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交警总队总队长韦宁贤回答:“《条例》规定,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自治区公安厅将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条例》授权,加紧制定我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管理办法,用来规范全区的非机动车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电动自行车都能上路,《条例》规定的前置条件,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现在的“国标”是指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得上路行驶,明年5月1日之后,南宁交警部门将对未改装合格的超标车进行整治。(雷小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