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改善市区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部分区域和路段实施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措施,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和路段
(一)罗湖口岸片区:
区域:沿河路(含沿河路)、北斗路以西,和平路(含和平路)以东,春风路以南。
(二)皇岗口岸片区:
区域:皇岗客运站片区;
路段:福田南路(滨河路交界路口以西路段)、皇岗路辅道(公交分局路口以南路段)。
(三)福田口岸片区:
路段:国花路、裕亨路及福田口岸片区其他路段。
(四)深圳湾口岸片区:
区域:后海大道以东、沙河西路以西、东滨路以南、望海路以北。
(五)福田保税区片区:
区域:桂花路以南片区路段(包括福田保税区围网内所有路段);
路段:桂花路(贡门以西段)。
二、限制通行时间:每天0时至24时。
三、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GB17761-1999)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四、请广大市民注意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