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损坏车辆丢失照价赔偿
杭州于今年5月1日开始在全市设立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给市民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再过几天,人们期待已久的公共自行车就要上路试运营了。为规范天津市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行为,切实维护租用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共自行车的经营单位特制定了比较详细的“服务公约”,由租用和服务双方共同遵守。
公约规定:经营单位设置标志和形象统一、停车和租用设施完备的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点,为租车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性能安全的公共自行车。而租车者必须符合经营单位所规定的租用条件。
公约规定:租车服务时间为6:00-22:30。经营单位将根据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情况逐渐延长服务时间,最终做到24小时服务。经营单位还将设置24小时服务热线,为租车者提供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咨询,处理租车中的应急事项,受理投诉监督。
公约还规定:租车者应爱护车辆,文明骑行,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置或到就近服务点修复及调换。非人为故意造成公共自行车的损坏,由宜众公司负责维修。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使用者故意造成的自行车损坏,由租用者按相关标准赔偿。租用过程中,造成车辆丢失的,由使用者照价赔偿。租车者应养成“随租随用,用后速还”的习惯,所租用的公共自行车应在当天各服务点营业时间内归还,并在IC卡读取系统得到确认。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租车者不得利用公共自行车从事违法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租车者承担。
租用者应符合以下条件,租用对象为12周岁以上至70周岁以下(其中12周岁以上至16周岁以下的,应当在同行的成年人监护下),具有熟练自行车骑行能力的需求者。不符合上述条件(包括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无法保障安全骑行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车。(李海燕 任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