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有了“尚方宝剑”。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获悉,省政府拟同意郑州市对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
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第11条至第13条,设置了关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上牌管理制度。
据郑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郑州市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数量急剧增加,目前拥有量近50万辆,且呈现出电动自行车摩托化的趋势,成为影响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据统计,2008年1~10月份,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10884起,占交通事故的60%以上。由于对电动自行车没有实行登记管理,事故责任人逃逸情况时有发生,致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没法解决。同时,电动自行车的被盗问题也十分突出。由于电动自行车未实行登记管理,给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和发还车辆带来很大困难。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上牌制度是必要的。
但是,有关法律专家认为,郑州市对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制度,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而省政府并没有规定过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郑州市条例规定的对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上牌管理,在“造法”过程中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已经涉嫌违法。
今年11月4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将《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省政府,建议省政府同意郑州市在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11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回复:拟同意郑州市对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
郑州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制度,现在已经没有法律羁绊了。(李敬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