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以其价格适中,轻便无污染的特点,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喜爱。随着电动车销量的增多,有关电动车的消费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集中在电动车达不到说明书承诺的行驶里程、售后服务差等,而涉及到电动车电池三包的申诉占电动车申诉的一半以上。
近日,桥东的王女士反映,她于今年上半年购买了一辆新款的女士电动车,当时商家介绍这款电动车不仅外观漂亮,而且动力强劲持久。王女士在购车后发现,说明书上写明一次充电可续行60公里,可实际上跑的路程大概只有30公里。她找到商家,要求商家给自己更换一块新电瓶,而商家说,电动车虽然是上半年售出的,可是电池上标明的电池的生产日期却是在去年,按照那个日期计算,王女士的电池已经出了三包期,所以他们拒绝给王女士更换新电池。
针对出现的问题,市12315提示消费者:电池是电动车的核心部件,电池对电动车的行驶速度、爬坡能力、续行里程等使用性能起到决定作用,因此对于电池的三包,消费者要格外留意,谨防落入商家的陷阱。一些商家以电池的生产日期作为电池三包期的起始日,能够缩短电池的实际三包期限,从而减少了其承担三包义务的时间。而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电池的三包起始日应当自电动车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另外,一些商家对于电池的三包期往往未扣除电池的修理时间,而按照三包规定,三包期限应当扣除因商家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消费者可自行计算顺延后的三包截止日期。最后,消费者每次维修时要保存好维修记录,并在购车时索取正规发票,在出现三包纠纷后要及时维权。 (张强 玉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