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自行车和电动车的安全管理,近日,浙江舟山市公安局、综治办、工商局、经贸委和质监局五部门联合下发《舟山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编码和实名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对自行车、电动车销售实行实名登记制,销售企业在销售自行车和电动车时,必须按照《自行车(电动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如实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车辆样式、规格、型号、颜色、编码等。
据了解,《办法》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质监部门、经贸部门、公安机关等行业和部门,在生产、销售和管理等诸环节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对新生产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刻制编码;销售企业在出售已刻制编码的车辆时必须如实登记车辆和购车人的基本信息,对当前已进入销售领域、尚未刻制编码的车辆由销售商按规定负责编码;质监、经贸和公安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使用编码的生产企业,经贸部门将暂停其产品目录资格和暂缓新产品目录备案,并暂缓企业生产许可证年审,对未按要求登记、备案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公安、经贸、工商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办法》还对“已进入使用领域、尚未实名登记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明确,应由车主携带身份证件、《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或其他有效购车凭证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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