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午,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在24日举行的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冯湘勇就《长沙市载货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起草的依据和基本框架等内容对大会进行了说明。
冯湘勇说,草案中明确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实施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控制。这为长沙市分步骤进一步推行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管理措施提供了法规依据。
对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管理规定,冯湘勇介绍说,《规定(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任务时,认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能达不到规定驾驶年龄的,驾驶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不抵触,符合交通安全执法实际需求。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分组审议《长沙市载货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举行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2008年1至9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等报告。其中,备受市民关注的《长沙市载货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将提交初审。
草案提出,长沙市市区内限制载货骑车通行,实行夜间货运制度。市区内禁止摩托车通行。具体实施步骤、方案由长沙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到道路上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必须年满16周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学习。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分组审议《长沙市载货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