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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法”二审电动车是否登记
来源:百灵网    2008-9-23 8: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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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已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之前的草案稿规定,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征求意见中有市民赞成,有的则认为登记意义不大。因此,草案修改稿中没有写明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只是写着“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同时对非机动车登记应遵循高效、便民原则,只允许一次性收取牌证工本费。

  草案修改稿规定:“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修改稿规定,各级政府应鼓励发展校车,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接送或搭载学生以及学龄前儿童。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送修车辆有盗抢、拼装、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应报告公安机关。

  草案修改稿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城市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业、会展、娱乐等用途,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规划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先登记后上路”暂不可行

  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现阶段没有必要给电动自行车上牌照。

  市民李女士说:“我认为挂不挂牌意义不大,就算挂牌了,相关部门就一定能管好电动自行车吗?”“现在电动车丢了只能自认倒霉,要是上了牌,起码还有线索找找。”市民王先生说。

  今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谭鹏飞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谭鹏飞认为,要求电动自行车上牌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于法有据,管理公开透明,行政许可权力要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还要强化监督检查。而我国《行政许可法》并不鼓励行政许可行为。

  对有关部门强调的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难以区分、统一上牌有利于确定标准的问题,谭鹏飞认为,1999年,我国就颁布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电动车的时速、电机功率都有规定,而且国家发改委正拟更新电动自行车的分级标准,没有必要通过“上牌”来确定电动自行车的标准。

  谭鹏飞得到了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支持。“给电动车上牌,最大的问题就是收费问题,收来的钱做什么?每一分都能用到电动车的管理上去吗?”一位与会人员表示,上牌收费了,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起来倒是方便了,但上牌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有多少,值得商榷。

关键词:电动车登记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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