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照明和信号装置清单 名 称 生 产 企 业 型 号 规 格 数目 认证证书编号 灯泡类型 备注 前照灯 前转向灯 后转向灯 制动灯 后牌照灯 前位灯 后位灯 前雾灯 后雾灯 倒车灯 危险警告信号 侧回复反射器 N.A 后回复反射器 N.A 注:在规格栏目中,必填标称功率及电压。 注释: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中“生产企业”一栏应填写企业全称(营业执照上名称)。 2、申请人应填写在“:”后的空白栏处。 3、上述产品结构中未提及的,可另附说明。 4、一张图纸中可以说明多个问题。 * 视情况具体填写。 [1]可不填写不适用部分,或在不适用栏用“N.A.”表示。 [2]声明公差或者取值范围。 [3]可以填写申请编号。 (a)L1两轮轻便摩托车、L2三轮轻便摩托车、L3两轮摩托车、L4边三轮摩托车、L5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按定义划入L1~L5。 (b)相关质量名称定义参照:GB/T 5359.5-1996、GB/T 5359.6-1996、GB14622。 (c)对于非传统的发动机和系统,制造商应该提供相当于本附录设计的细节。 (d)保留一位小数。 (e)此值应用π=3.1416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f)对于每种变型,应给出细节。 (g)允许最高车速限值的5%允差。
图 样 要 求
图样格式要求 •图纸幅面:A4或叠成A4(最大不超过A3); •图框规格:按有关制图国家标准的规定,留装订边; •标题栏的位置,标题栏位于图样右下角,尺寸、内容如下:
其中: 认证产品上报图样: 可不填写; 型式:可不填写; 主题:指图样名称,如整车外形图、后视镜安装图; 序号:按图样要求的序号填写; 图号:同一序号下有多张图纸时,以序号+顺序号表达; 生产企业:对于油箱等单独零部件填写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其他填写整车生产企业名称; •表达正确的比例及投影关系。 附录2 车辆一致性证书 1、企业在出厂的每一辆车辆上须附带1张经企业盖章和/或车辆一致性主管人员签字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2、车辆一致性证书建议使用最大规格:A4 (210 × 297 mm), 或折叠成 A4的纸张,一面为车辆总体信息部分,另一面为车辆一致性参数部分。 3、企业应采取防伪措施以避免车辆一致性证书被仿冒使用。 4、初次认证时,企业应将全部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报认证机构,经批准后使用。每次认证变更企业须提交本次认证变更涉及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范围和新证书开始使用时间的正式说明,并将调整后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式样报认证机构,经批准后使用。 5、在车辆一致性证书的页眉中央标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编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CCC工厂编号(由认证机构给出的7位字母和数字组合);第二部分为车辆型式代号(由4位字母或数字组成(I\O\Q除外),与《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中0.2条填写相同,由企业定义,要求在该车型系列停产5年以内代号不得重复使用);第三部分为一致性证书序列代号(由不多于12位的字母或数字组成,由企业定义,要求为:车辆一致性证书内容(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及颜色除外)不同的不能使用相同编号);第四部分为一致性证书版本号(与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修订号相一致性),编号建议使用电子代码。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 0.1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 注册名称) 0.2.1 商标: 0.2.2 型号: 0.4 车辆类别: 0.7 法定铭牌规定位置: * 车辆识别代号: 0.8 车架上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 1.2.1 整车长度: mm 1.2.2 整车宽度: mm 1.2.3 整车高度 mm 1.2.4 轴距: mm 1.2.5 轮距: mm 1.3 车轴数目: 轮胎数目: 1.5 座椅数目及位置: 2.1 整车干质量: kg 2.2 整车整备质量: kg 2.4 厂定最大总质量: kg 2.4.1 厂定最大总质量在各轴的分配: 1. ................................................................... ... kg 2. ........................................................................kg 2.4.2 各轴允许承载质量: 1. ................................................................... ....kg 2. ........................................................................kg 3.1 发动机生产企业: 3.2 发动机型号: 3.1.2 发动机出厂编号: 3.2.1.1 工作原理:电子/点燃式/压燃式,4冲程/2冲程 3.2.1.2 汽缸数及点火顺序 / 3.2.1.3 汽缸排量: cm3 3.2.1.7 最大净功率或最大连续输出功率 /对应转速 kW/ rpm 3.2.1.7.1 功率/质量比:最大净功率或最大连续输出功率/整机质量 kW/kg) 3.2.2 燃油 4.4 齿轮箱(类型) 4.5 传动比 1. ............ 2. .............. 3. .............. 4. ................ 5. ................. 6. ..................... 4.6 最高车速 km/h 5.2.3 轮胎规格 前轮 后轮 9.1.1 联结装置的认证标记,如适用 C2.1.1 车身或货箱:有/无 C2.1.6 车门数目及配置 36 噪声 定置噪声/发动机转速 dB(A) /rpm 加速噪声 dB(A) 37 排放 执行标准: 工况法排放:CO: g/km HC: g/km NOx g/km HC + NOx: g/km 怠速法排放:CO: % HC: 10-6 压燃式内燃机的可见空气污染物: 修正后的吸收系数: 38 备注: 附件2: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 1、 检验依据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5742-2001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5365-1994 摩托车操纵件、批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4023-2006 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 18176-2007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GB 14622-2007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7352-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 15084-2006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7353-199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GB 19152-2003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7510-199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 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T 15744-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GB 200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20074-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 20075-2006 摩托车乘员扶手 GB 19482-200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20998-2007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 检测项目及要求 一、轻便摩托车 1.车辆识别代号 (VIN): VIN应符合GB 16735-2004及 GB 16737-2004 的规定。 2.车辆标志:应符合GB 7258-2004中4.1.1、4.1.2、4.1.3、4.1.4。 3.摩托车外廓尺寸:应符合GB 7258-2004中4.2的规定。 4.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中4.7.1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三轮轻便摩托车) 5.车速表指示误差值:应符合GB 7258-2004中4.12的规定。(不适用于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 6.转向装置:应符合GB 7258-2004中6.2、6.6、6.7、6.13的规定。 7.整车前照灯性能:应符合GB 7258-2004中8.4.2、8.4.4、8.4.5、8.4.6、8.4.7.1的规定。 8.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GB 7258-2004中12.2.1、12.2.3、12.2.4的规定。 9.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应按GB 15365-1994要求设置并符合其规定。 10.驻车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中4.7.2的规定;三轮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7258-2004中7.13.3的规定。 11.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 14023-2006的规定。 12.经济车速油耗:应符合GB/T 15744-1995的规定。(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13.排气污染物排放:怠速法:应符合GB 14621-2002的规定;工况法:应符合GB 18176-2007的规定。(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14.加速噪声:应符合GB 16169-2005的规定。(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15.定置噪声:应符合GB 4569-2005的规定。(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16.制动性能:应符合GB 20073-2006的规定。(不适用于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的轻便摩托车) 17.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员的车辆应符合GB 15084-2006的规定,其他产品应符合GB 17352-1998的规定。 18.转向锁止防盗装置:应符合GB 17353-1998的规定。 19.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9152-2003的规定。 20.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18100-2000的规定。(三轮轻便摩托车不适用) 21.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7510-1998的规定。 22.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 11564-1998的规定。 23.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应符合GB19482-2004的规定。(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24.外部凸出物要求:应符合GB20074-2006的规定。 25.燃油蒸发:应符合GB 20998-2007的规定。(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二、摩托车 1.车辆识别代号 (VIN): VIN应符合GB 16735-2004及 GB 16737-2004 的规定。 2.车辆标志:应符合GB 7258-2004中4.1.1、4.1.2、4.1.3、4.1.4。 3.摩托车外廓尺寸:应符合GB 7258-2004中4.2的规定。 4.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中4.7.1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三轮摩托车) 5.车速表指示误差值:应符合GB 7258-2004中4.12的规定。(不适用于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 6.转向装置:应符合GB 7258-2004中6.2、6.6、6.7、6.13的规定。 7.整车前照灯性能:应符合GB 7258-2004中8.4.2、8.4.4、8.4.5、8.4.6、8.4.7.1的规定。 8.喇叭及其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5742-2001中3.1.1、3.1.2、3.1.3、4.1.2的规定。 9.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GB 7258-2004中12.2.1、12.2.3、12.2.4的规定。 10.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应按GB 15365-1994要求设置并符合其规定。 11.驻车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中4.7.2的规定;三轮摩托车应符合GB7258-2004中7.13.3的规定。 12.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 14023-2006的规定。 13.经济车速油耗:应符合GB/T 15744-1995的规定。(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14.排气污染物排放:怠速法:应符合GB 14621-2002的规定;应符合GB 14622-2007的规定。(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15.加速噪声:应符合GB 16169-2005的规定。(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16.定置噪声:应符合GB 4569-2005的规定。(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17.制动性能:应符合GB 20073-2006的规定。 18.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员的车辆应符合GB 15084-2006的规定,其他产品应符合GB 17352-1998的规定。 19.转向锁止防盗装置:应符合GB 17353-1998的规定。 20.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摩托车应符合GB 5948-1998的规定。 21.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18100-2000的规定。(三轮摩托车不适用) 22.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7510-1998的规定。 23.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 11564-1998的规定。 24.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应符合GB19482-2004的规定。(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25.外部凸出物要求:应符合GB20074-2006的规定。 26.摩托车乘员扶手:应符合GB20075-2006的规定。 27.燃油蒸发:应符合GB 20998-2007的规定。(电驱动方式不适用) 附件3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1 生产一致性审查是通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的审查和现场审查,确认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 初始工厂审查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然后进行现场审查; 获证后监督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然后进行现场审查。 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制造商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2.1 制造商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2.2 制造商按照车辆类别并对应实施规则中各项标准制定车辆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规定。以及按照各项标准识别关键部件、材料、总成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并确定其控制要求。对于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及控制的关键部件、材料、总成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并说明控制的实际部门和所在地点。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控制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2.3 制造商对于2.2涉及的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2.4 制造商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申报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2.5 制造商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如何落实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2.6 制造商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理措施的规定。 2.7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制造商应说明为确保产品持续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涉及标准的要求,所采取的可靠性控制的方式和验证的方法及相关记录的具体规定。 3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中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对制造商提出并经认证机构审查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的审查,其中对产品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审查要求见本附件附录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是制造商每年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文件说明。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生产一致性控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 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 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工厂现场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工厂检查组按照监督审查的审查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1在监督审查中应保证: 5.1.1 每次监督审查时,审查人员应能获得试验或检查记录和生产记录,特别是本附件要求的列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试验或检查记录。 5.1.2 如试验条件适当,审查人员可随机选取样品,在制造商的实验室进行试验(若本规则中引用的标准或规则有规定,试验应由检测机构进行)。最少样品数可按制造商自检样品数确定。 5.1.3 如控制水平不令人满意,或需要核实工厂自主进行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包含的试验的有效性时,经认证机构核准审查人员应抽取样品,送交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5.1.4 若审查发现生产不一致情况,认证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督促制造商尽快恢复生产一致性。 6 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说明,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对生产一致性影响的程度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制造商增加全新车辆类别时,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该车辆类别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认证机构应根据该车辆类别涉及的认证标准与制造商现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已包含的认证标准情况对比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当现有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涉及的认证标准未包含新增车辆类别涉及的认证标准时,应对新增的标准项目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后批准认证变更。 7 生产一致性审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生产一致性审查应由具备工厂检查员资质、且熟悉认证标准及其检测方法的技术专家进行。 附录1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本附录用于检查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1 审查内容包括: 1.1 审查型式试验样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报告及各项分报告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以及与申报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1.2 如必要,对型式试验样品进行或安排进行单独技术总成有关的安装检查; 1.3 在生产现场审查实际生产产品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和申报的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1.4 为实现第1.1和1.2条,被检查车辆的数量必须足够,以便正确控制认证的各种组合。 2 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本附录规定的第1.1和1.2条审查可结合型式试验进行。 在生产现场审查中原则上在每一车型系列中随机抽取一辆成品车辆核对其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和申报的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3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需完成本附录第1条规定的全部审查。其中第1.1和1.2条审查可在生产现场进行,也可提交样车进行。 4 对于零部件和系统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需核实零部件和系统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性期内,标准版本是否适当,是否已在国家认监委备案; 5 如果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要求的相关信息可从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认证技术信息中获取,整车生产工厂仅确认该零部件和系统的型号(或零件号)和认证证书号,其他参数由认证机构从零部件和系统认证参数中获取;如果零部件和系统认证技术资料中不包含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中的某项技术信息时,认证机构应与整车生产工厂确认相关技术信息。
附件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控制过程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或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符合认证要求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确保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期限。
3.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或制造者应制定对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或制造者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总成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有计量合格检定证。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5.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6.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7.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8.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应附有中文说明书。
附件5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本附件适用于指导认证机构对车辆生产工厂的分级管理。 1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应满足以下要求: 1.1 车辆注册、进口车验证及检验、车辆产品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国家监督抽查、缺陷车辆召回、在用车辆检验、环保监督各管理系统反馈未发现产品出现本规则涉及的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方面缺陷; 1.2 认证机构征询产品型式试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试验结果的分析情况,对确认产品达标建立信任; 1.3 连续2年工厂审查(含初始工厂审查)无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认证机构征询工厂检查组对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的分析情况,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建立信任; 1.4 制造商对于保证产品在使用期内符合国家颁布的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产品可靠性考核验证系统; 1.5 制造商本身的试验检测能力应能保证污染物排放等70%项目的产品一致性控制所需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要求,且实验室通过认可; 1.6 获证产品未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方面质量问题,且未出现用户对以上方面提出质量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情况; 1.7 工厂模范遵守认证相关规定,未在认证机构留下不良记录,被认证机构充分信任。 2工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认证机构核实确认后,可判定为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差的工厂: 2.1 车辆注册、进口车验证及检验、车辆产品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国家监督抽查、缺陷车辆召回、在用车辆检验、环保监督等管理系统反馈发现产品出现本规则涉及的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方面缺陷; 2.2 在产品型式试验中存在多个不符合或多次整改不符合项的; 2.3 在工厂审查中存在需要采取现场验证不符合项的; 2.4 生产一致性存在重大缺陷,造成证书被暂停或撤消的; 2.5 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者责任的; 2.6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方面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以上方面提出质量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的; 2.7 工厂被查出严重违反《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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