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李晓萌 实习生鲜蕾) 非法买卖一辆电动车就可能被定罪——记者昨日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悉,我市公、检、法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自行车等犯罪案件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实施1年,盗销自行车的犯罪行为得到有力遏制。去年全市共接此类案件报案6337起,4199起得以查处,收缴赃车4485辆,查处率达到66.3%。
对于偷窃自行车行为,由于刑法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公、检、法对其定性、处罚标准认识不一,大量案件因涉案金额不大,难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只能作治安处罚,一些人“放出来又偷”,群众反映强烈。
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办案质量检查时,直言公检法机关在打击此案件时协调配合不够。去年4月,我市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盗窃自行车等犯罪案件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多次盗窃自行车,涉案金额可累计,累计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意见》第一条中还规定,盗窃自行车受到行政处罚3次以上,再次盗窃自行车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购赃行为,《意见》规定,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自行车,却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自行车价值达到1500元以上的,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非法买卖一辆电动车赃车就可能被定罪。
该《意见》同时加大了对盗撬机动车号牌案件的打击力度。2006年,我市没有一起撬盗机动车牌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去年该《意见》出台后的3个月内,就有5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或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