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记者报道,“新国标规定电动车的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这跟普通的自行车差不多,为什么偏说它存在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使用的是摩托车的刹车,跟自行车相比更安全。”
———听说有委员提出“解禁电动自行车”的建议,珠海自行车协会会长谭忠铭表示“非常高兴”。
据悉,提案人:政协委员陈利浩;提案名:《与时俱进,修正对电动自行车禁行的法规》;提案内容:赋予电动自行车合法地
本次大会,政协委员陈利浩提出了《与时俱进,修正对电动自行车禁行的法规》的提案。他表示,2005年,珠海禁用电动自行车。他说,当时的理由主要是以下四条:速度过快,是自行车的1~5倍;与行人、机动车争抢道路;不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索赔困难;废弃的电池没有规范的回收程序,容易污染珠海环境。
陈利浩表示,这一禁令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给予电动自行车以法定地位。根据国家规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已经和自行车相当、不具备特别的危险性;电池的密封、寿命等指标已经和汽车的蓄电池基本一致;其他的问题都可以通过管理措施加以解决。北京、上海和国内诸多城市都已经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下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以方便广大市民的出行。因此,建议不再因噎废食,改变“贵族式”的、“一禁了事”的管理思路,关注民生,允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陈利浩建议由珠海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修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其中的第七条规定:“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人力三轮车。”他建议将其中的“电动自行车”改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赋予电动自行车合法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