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商情网:行业资讯旗舰!
免费注册>>
经销商登陆 | 商情通 | English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正文
破解非机动车管理难题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电动车商情网 2008-2-25 9:39:58
我来说两句( ) | |
[提要]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到交警部门进行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登记上牌的人络绎不绝,非机动车管理问题,成了此间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

  登记上牌全面启动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近年来发展很快。据初步统计,目前我省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达150万辆。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缺乏管理,产生了交通安全隐患、扰乱道路交通秩序、难以打击盗抢非机动车犯罪等诸多社会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被推上日程。于是,《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授权省政府对非机动车的管理作出规定,省政府遂制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应登记的4类非机动车,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但是,这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标准不明确等诸多问题,登记管理工作一度延缓下来。之后,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和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联手,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先后制定了多项规范性文件,规定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启动非机动车和燃油助力车登记上牌工作。


  登记管理面临两难

  非机动车由脱管到管理,人们是有个接受过程的。自启动登记上牌三个多月来,很多人都抱着观望等待的态度,加之雨雪天气的阻碍,致使各办证点冷冷清清。春节期间,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专门设立窗口为群众提供服务,但7天时间,仅登记了28辆电动自行车。截至目前,全省登记的非机动车只有20多万辆,仅占全省非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七分之一。但是,随着3月1日“禁令日”的临近,非机动车主登记上牌的热情突然空前高涨,致使各办证点人满为患、应接不暇。群众办证由冷变热,给公安机关造成了一大难题。

  针对大量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上路行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从着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充分考虑车辆所有人的利益出发,规定给予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此类车辆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但是,这项为民措施却被少数不法商家钻了“空子”,他们不惜以篡改购车发票日期、提供虚假合格证等手段,保持购销两旺。应对假发票、假合格证,公安机关力不从心。此外,一些群众丢失购车发票,资料不全,使公安机关一时难辨是正常购车,还是盗抢车辆,与登记管理必须遵守的严格程序形成的矛盾,也是登记管理的一个难题。

  破解难题呼唤合力

  针对非机动车主办证难的问题,目前,公安机关除采取增设办证点、延长办证时间,组织民警进企业、学校、社区预约上门服务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还积极制定相关的人性化执法措施,以缓解办证高峰期形成的矛盾。

  而营造良好的非机动车市场秩序,堵塞钻“空子”,则需要有关方面通力合作。一方面,相关部门需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告诫人们要购买由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公布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中的产品,而不要购买产品目录外的非规范车辆,以及燃油助力车等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以汽油机为驱动的车辆;另一方面,要形成合力,加强对生产销售市场环节的管理,督促销售商在明显位置张贴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公布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主动向消费者推荐购买目录内产品,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以及伪造、变造各类牌证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记者李军

  相关链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登记种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2007年3月30日,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共四类非机动车应当登记,即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所需的证明、凭证包括:(一)车辆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车辆所属为单位的,应提交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二)购买车辆的发票。购买车辆的发票遗失的,提交由车辆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和车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四)《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申请表》;(五)车辆所有人属暂住居民的,应提交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暂住证;(六)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七)申请临时通行标志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

关键词:非机动车 
我来说两句( ) | | 责任编辑:白云
分享到:
新闻商机企业整车配件招聘求职
 Vip企业
供应 | 求购 | 招商 | 合作
 精彩图赏
香车美女 | 经典集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