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换电池才半年多的电动车放在家中充电突然发生自燃,瞬间车子烧得只剩下一堆残骸,家中弄得一片狼藉。一个多月前,家住长兴县雉城镇的刘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倒霉事。 1月27日晚9时许,刘先生将车库的电动车接上充电器后,就来到客厅看中央五台的体育节目。10时20分,看完节目的刘先生又来到车库,检查电动车仍在正常充电后,便安然地回到楼上睡觉。可不一会儿,楼下便发出了“砰”的一声巨响,刚刚入睡的刘先生被惊醒,他立即起身,拉开房门,扑面而来的是一团团乌黑的浓烟。他一口气奔到车库,见车库中已是黑烟滚滚往外窜。当发现是充电的电动车在燃烧,他立即切断电源,并拨打火警119。邻居们见状,纷纷拿出自家的灭火器参与到灭火的行列。消防人员赶到后,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发了保护现场通知书。
次日中午,刘先生通过电话向长兴县保委进行投诉。长兴消保委立即派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勘察。车库里的电动车已被烧成一堆焦碳,停在电动车旁的摩托车的后备箱被烧变形,浓烟熏黑了整个客厅及楼梯过道,烟灰落满地面,连三楼房间的床上用品也无一幸免,现场一片狼藉。
经初步调查,刘先生于去年9月底在当地一家电动车维修部花280元更换了一组新的蓄电池,此次电动车自燃是因电动车的线路问题,还是蓄电池质量问题,只能依据消防队出具的现场勘察结果才能断定。但由于第二天在消防队勘察人员到来之前现场被动过,所以消防队无法出具书面的现场勘察报告。蓄电池公司、电动车经营部及刘先生都希望通过县消保委帮助调解处理。
长兴县消保委在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同时,还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了共识,即由法定价格评估部门对损失进行评估。2月2日,财产损失评估出炉。长兴县消保委立即召集县消防队、蓄电池公司、电动车经营部三方代表及消费者进行调解。首先,听取了县消防队的事故分析,排除了电动车线路及充电器自燃的可能性,分析该电动车自燃是由蓄电池引起的。根据县消防队的事故分析,长兴县消保委对两家经营单位进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最终两家经营单位同意在不提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共同来承担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但蓄电池公司代表认为赔偿数额较大,要向单位领导汇报后再作决定,第一次调解暂时搁浅。
2月19日下午,长兴县消保委再次组织蓄电池公司、电动车经营部代表及消费者进行了第二次调解。消保委提出:根据县消防队的事故现场分析,刘先生的财产损失是由蓄电池引起的,该蓄电池尚在“三包”期内,按“三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教,三方终于达成协议:该事故在未提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由蓄电池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财产损失33000元,电动车经营部一次性补偿消费者财产损失7000元,合计40000元。至此,这起棘手的消费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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