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衣静涛律师,就读者咨询的问题给予了解答。
案例回放:赵女士住的居民小区有物业管理。前几天,她的私人车库被撬,存放在里面的一辆电动车被盗。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此案一直未告破。请问:她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吗?
律师解答:赵女士的电动车失窃,直接责任人为偷车人,应由其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既非原告的保管人、保险人,对业主亦无特别承诺,而且已履行了正常安全巡查的义务,失窃事件又发生在业主的私人空间,所以赵女士电动自行车失窃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要求物业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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