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福州事件”以来,先后又有海口、常州、广州等城市宣布并实施禁止或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政策。虽然以上的城市政府都列举了电动自行车诸如“交通肇事频发”、“骑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蓄电池存在污染”,甚至加剧了“交通拥堵”问题等等“罪状”,但是,即使以上所列举的“罪状”成立,也不应成为政府禁止或限制电动自行车的理由。因为政府列举的电动自行车的“罪状”,实际上只是政府如何管理好电动自行车,如何让电动自行车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而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政府在面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时,“挑”几个毛病就把电动自行车禁了或限了,这就好比一个庸医没有能力治好病人的病,而谎称病人得了“绝症”干脆“治死”那样的可怕和滑稽可笑。
从“以民为本”的角度,政府是为百姓更好地生活和工作而存在的,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便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百姓生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电动自行车是我国目前条件下最适合一些低收入群体使用的便捷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之所以发展到现有的生产销售规模和社会保有量,一个最直接的动力就是百姓对于它的需求。如果政府无视代表需要关照的“大部分人”的需求,而大讲特讲“大公交构想”和“未来的蓝图”,那无疑是将自己的“理想”建立在了千万百姓无法更好地工作和生活的现实痛苦之上。我们情愿相信:更现实的生活和更加愉悦的心情远比未来是如何如何的美好更加重要。
“大公交”理论本身并不能成为禁止或限制电动自行车的理由。在尊重个体选择权的前提下,即使我们有了“大公交”系统,它也可以和电动自行车同时存在。即使政府对“大公交”情有独钟并且将精力和资金全都向“大公交”倾斜,也只有在“大公交”以市场竞争的方式为大多数百姓所选择时,电动自行车自然地退出市场才是正常的。相反,如果政府以排斥竞争的方式禁止或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似乎有些动机和出发点不纯的嫌疑。更何况,政府用“限电、禁电”的方式保护“大公交”,实际上是剥夺了百姓对交通工具的选择权,给百姓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不便和麻烦。
希望我们的政府,至少在涉及民生的公共事务管理上,能够走出“管制”思维,回到“以民为本”的管理本位。至少,应该让百姓看到这样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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