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消除隐患,就电动自行车有关整改作出如下规定:
一、车辆必须使用不大于36V电压的蓄电池,各生产及销售单位对原采用48V蓄电池盒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改进为只能使用不超过36V电池盒的装置,车体上的电池安装槽必须与之匹配固定且不可拆卸,不得再使用48V电池盒装置。
二、采用电机的功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技术参数(不大于240W)。
三、各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规定,不得销售非目录公告产品,不得对车辆进行改装。
有关生产及销售单位应立即对现有车辆进行自查整改,并在2008年1月15日前将存在问题的车辆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的,非机动车管理所将不再对该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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